IPO招股书虚假记载!保荐机构是这家头部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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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28
近日,佳缘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佳缘科技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据悉,佳缘科技在2022年1月17日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
佳缘科技于2026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604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告知书》显示,佳缘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30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6月25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年1月11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2022年1月17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83.04万元。
佳缘科技自2019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1年、2022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2015.60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613.84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
2020年,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4.24万元。
《告知书》称,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
王进为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2025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主导介入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朱伟华,2016年1月至2025年3月任佳缘科技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参与客户A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柳絮,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核实公司对客户A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尹明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董事,2017年7月至2023年4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年7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尹明君任职期间,未审慎关注客户A收入确认情况及无锡金都业务的异常性,未有效履职,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书》称,上述违法事实,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进、朱伟华、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佳缘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证监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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