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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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7 12:10:03
3月16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快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办法》显示,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明确分类监管原则
《办法》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办法》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和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
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树立审慎稳健经营理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理财公司经过六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部分机构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理财行业发展方向,完善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理财公司持续提升能力水平,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树立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理财公司对标行业先进,查找差距不足,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通过监管评级,更好反映理财公司风险状况和经营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快行业转型发展,引导理财公司提升投研能力和风控能力。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推动理财公司稳健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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