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举办5·15普法活动 以案释法阐明金融机构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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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15 23:10:04
5月15日是第八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在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办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专题宣讲活动”上,来自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围绕“涉金融理财法律风险防范”“远离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等主题以案释法。其中,“涉金融理财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案例帮助现场嘉宾进一步理解了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守牢合规责任的边界底线。
在“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辞要担责”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募集说明书》中“目标回报:预计4—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产品可能会出现本金无法收回等严重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未履行如实宣传义务。银行还存在没有适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无法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认购基金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最终,法院酌情判令银行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
本案进一步细化了“销售者”在推介过程中的如实宣传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赔偿责任。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卖方机构”的组成部分,对于发行方提供的宣传材料,销售者应当审慎核查,尽到向投资者如实宣传、告知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
在“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属实,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发现,石油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质押物应收账款合同印章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石化公司有业务往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后承认伪造了石油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不仅如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石油公司应付账款核实时还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实地走访、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情况。应收账款为石化公司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收益的重要保障,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与调查事项重要性严重不匹配,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证券公司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事实的真实性,证券公司没有对基础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该行为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400万元及收益损失。
这个案件中,因为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调义务,所以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
在“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银行监管不力担责”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根据监管部门处罚认定可知,该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控措施不严,存在明显疏漏,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通过有效的内控举措发现并纠正这些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投资人闫某系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的工作身份,产品由银行代销等因素的信赖而购买案涉产品。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事实上,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金融街是金融机构总部的聚集地,本次宣讲活动打破传统单一输出型宣讲模式,汇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金融机构从业者及群众代表等多方主体,以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题,金融机构规范展业、投资者教育、刑事打击与民事追责并举,探索构建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全面覆盖、多元联动、协同共治。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副局长王爱军表示,活动旨在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提升公众金融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生态。
西城法院副院长蒙瑞介绍了西城法院审理涉金融投资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为金融机构产品运营及业务完善提出了建议。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王绯认为,活动上针对金融机构规范经营给出的相关建议,贴合行业实际、针对性极强,具有实践实效,为日常合规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有力支撑。此次宣讲聚焦群众关切,彰显了守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的责任担当。
当天参加活动的还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寿集团、人保集团、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东兴证券等10余家金融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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